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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中華天然藥物學會章程

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會員大會通過
89年11月04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4年06月24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5年11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6年07月2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7年09月21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8年05月02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99年11月06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0年10月29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5年10月14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6年10月13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108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天然藥物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Chinese Natural Medicine。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國內外研究天然藥物學有關之人士,共同促進天然藥物學之學術研究與發展,增進國際學術交流及創造產業價值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 (一) 提倡天然藥物學研究。
    • (二) 舉辦有關天然藥物學之學術演講與專題討論。
    • (三) 發行有關天然藥物學研究之雜誌與刊物。
    • (四) 聯繫國內外研究天然藥物學有關之學術團體。
    • (五) 參加國際天然藥物學之學術活動。
    • (六) 處理其他天然藥物學有關之學術研究事項。
  •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從事天然藥物相關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 (二) 永久會員:凡個人會員一次繳清十年常年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 (三)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在學學生,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 (四)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五) 榮譽會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通過者,敬聘為榮譽會員。
      1.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
      2. 對天然藥物學術或事業有卓越貢獻。
      3. 會員年滿六十五歲者,自符合資格年度起,得提報為榮譽會員。
    會員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第八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學生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永久會員無須再繳交會費。永久會員連續二年未出席會員大會,視為自動停權,自重新參與會員大會起,恢復其會員權利。
  • 第十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一條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被除名後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同理監事任期,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監事會得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十五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十六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任期三年,最多不能超過兩任。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七條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十九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曾任本會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具社會聲望並有助於本會會務發展者為顧問。
  •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 聘免工作人員。
    •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 審核年度決算。
    •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四章 會 議

  • 第廿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廿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 財產之處分。
    • (五) 本會之解散。
    •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 第廿十八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廿十九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免費,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學生會員入會費免費,常年會費新台幣三佰元。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三萬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 (二) 事業費。
    • (三) 會員捐款。
    • (四) 委託收益。
    • (五) 基金及其孳息。
    • (六)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第三十三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本會108年10月18日第10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08年11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80073024號函准予備查。